8月6日,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宣布對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進行清理,對存在與新修訂的《行政處罰法》不一致、不銜接、不配套的規(guī)范性文件進行了修訂。
修訂出臺《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當場行政處罰有關規(guī)定》。調(diào)整了當場行政處罰和當場收繳罰款的額度。
對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(jù)的,由以前的"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、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",修改為"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、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"的行政處罰,并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。
修訂出臺《關于做好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的通知》,在原基礎上將沒收較大數(shù)額違法所得、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聽證范圍。
調(diào)整了啟動聽證程序的情形和標準,修改了較大數(shù)額罰款的標準。
其中,涉及公民的,由"超過1000元"罰款提高到"超過3000元"罰款;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,由"超過3萬元"罰款提高到"超過6萬元"罰款。
Tag標簽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