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市市容市貌干凈整潔有序安全標準(試行)發(fā)布
2020-12-24 03:00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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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市容市貌干凈整潔有序安全標準(試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指導、監(jiān)督和評價,提升城市管理精細化水平和治理能力,創(chuàng)造干凈、整潔、有序、安全的城市環(huán)境,不斷增強群眾的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制定本標準。
第二條 本標準是對城市市容市貌干凈、整潔、有序、安全的基本性、普遍性要求,城市中的道路、建(構)筑物、公共服務設施、戶外廣告與招牌、公共場所、城市綠化和城市水域、施工工地等的容貌,應符合本標準要求。
第三條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,通過城市綜合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,實施動態(tài)監(jiān)測、統籌調度、及時處理和考核評價。
第四條 落實門前責任制,臨街單位、門店、住戶按規(guī)定做好責任區(qū)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、綠化、秩序維護工作。
第二章 干 凈
第五條 城市道路整體清潔,路面呈本色,邊角部位、窨井蓋、雨箅周圍無污漬、塵土、積水。人行道、路緣石、交通護欄、隔離墩、綠化隔離帶等保持干凈。
第六條 建(構)筑物、公共服務設施保持外觀完好,外立面干凈,無破損,無污跡,無亂張貼、亂涂寫、亂刻畫、亂拉亂掛現象。
第七條 城市道路綠化帶和街頭綠地植物生長良好、葉面清潔,無露天焚燒枯枝、落葉,無明顯暴露垃圾,無單處面積大于1平方米的泥土裸露。城市水域水面清潔、沿岸整潔。
第八條 城市主次干道、背街小巷、公共場所等公共區(qū)域無積存垃圾,無紙屑、煙蒂、果皮、污水、污物,無隨意堆放廢棄家具家電、裝修材料等現象。
第九條 垃圾收集站、垃圾轉運站、公共廁所等環(huán)衛(wèi)設施保持干凈,周圍無垃圾、污水和污跡,無明顯異味。果皮箱、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按相關標準規(guī)范設置,無污跡,垃圾不滿溢。
第十條 施工工地出入口處、機動車清洗場站地面平整,無坑洼,周邊干凈。無污水、泥漿排入城市道路,無占道沖洗車輛、損壞污染道路現象。
第十一條 各類餐飲經營場所及周邊無隨意丟棄餐廚垃圾、隨意潑倒污水現象,無污漬,無明顯異味。
第十二條 運載渣土、生活垃圾等各類散體、液體的車輛保持車容整潔,密閉運輸,無拋灑,無污損路面現象。
第三章 整 潔
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交通護欄、隔離墩無空缺、損壞、移位、歪倒。井蓋、雨箅等設施保持齊全、完好,與路面保持平順,無缺損、移位,無堵塞。人行步道鋪裝平整,無松動、無缺失,無泥土裸露,路緣石齊整,無缺損。人行天橋路面、臺階平整,無坑槽,欄桿無銹蝕。
第十四條 道路兩側及公共場地的公交候車亭、治安亭、交通亭、電話亭、報刊亭等公共服務設施及各種街景小品設置規(guī)范、排列有序,保持整潔。
第十五條 電力、通信等立桿和空中架設的纜線整齊規(guī)范,不亂拉亂設。路名牌、指路牌和交通標志牌等立桿設置規(guī)范合理,保持整齊、完好,文字完整清晰。廢棄的纜線和立桿及時清除。
第十六條 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設施和招牌的高度、大小符合規(guī)定標準,廣告設施設置不遮蓋建筑物外觀輪廓,不影響建筑物本身和相鄰建筑物采光、通風,不造成光污染。
第十七條 各類條幅、氣球、空飄物、彩旗等廣告設置,符合批準的地點、時限和空間設置要求,保持整潔,設置期滿后及時清除。
第十八條 道路照明及景觀照明設施整潔、完好,運行正常,道路照明亮燈率達95%以上。
第十九條 行道樹及綠地內樹木無缺株、死株、空株,無危樹危枝,枝葉不影響電力、通信、交通信號燈、警示標志等設施正常運行。
第二十條 施工工地現場按規(guī)定設置圍墻、圍欄等封閉措施,圍墻、圍欄保持整潔完好。施工工地外無亂堆物料,工程完工后場地平整,無破損路面,無堆積雜物。
第四章 有 序
第二十一條 室外公共場所秩序良好,人流、車流疏導有序。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(guī)范、排列有序。
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設置的路邊便民餐點、早(夜)市,按規(guī)定時間、規(guī)定地點有序經營,經營結束后場地無垃圾、油污,經營設施擺放整齊。
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、公共場所無違規(guī)占道經營和店外經營,禁止占用綠地經營。禁止在城市水域岸邊從事污染水體的餐飲、食品加工、洗染等經營活動。
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、非機動車應有序規(guī)范停放,不占用綠化帶,機動車無違規(guī)停放在人行道上,非機動車停放不影響行人通行。廢棄車、"僵尸"車得到及時清理。
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、建(構)筑物、公共場所、水域、綠地等無違法搭建。沿街建筑無違規(guī)破墻開店。
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、臨街建筑、公共場所內無晾曬衣物及吊掛雜物。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無擅自懸掛或擺放與綠化無關物品。
第五章 安 全
第二十七條 人員密集的室外公共場所實行人員數量監(jiān)控,設置安全員。各類疏散標志清晰,易于識別,疏散通道暢通,無障礙物。
第二十八條 廣場、道路、橋梁、各類駁岸等存在明顯高差或縫隙的部位,合理設置防護欄或其他防護裝置,防護欄、防護裝置無缺失、松動、破損現象。
第二十九條 管線、窨井蓋、給排水、電力等設施完好、醒目,無缺失、松動、破損、沉降、移位,防觸電、防跌落、防碰撞等警示標識齊全。出現惡劣天氣、洪澇災害時,能夠確保設施齊全、有效運行,無安全隱患。
第三十條 垃圾轉運站、垃圾填埋場、垃圾焚燒廠、餐廚(廚余)垃圾處理廠等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設施技術可靠,無污染空氣、水體、土壤等風險,無塌方、火災、爆炸、中毒等安全事故。
第三十一條 建(構)筑物及依附于建(構)筑物的玻璃幕墻、展板等安全牢固、完好無損,無構件銹蝕、油漆脫落、龜裂、風化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,建立安全檔案。
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牢固可靠,有抗風壓、防墜落、防雷擊措施,不得直接安裝在易燃物體上。及時拆除過期和廢棄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三條 各城市可結合本地實際,根據本標準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。
第三十四條 本標準自印發(fā)之日起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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